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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湄公河次区域海关合作的背景情况
大湄公河次区域海关合作的背景情况
2005-08-30
一、大湄公河次区域合作背景简介
大湄公河次区域(Greater Mekong Sub-region, GMS)包括柬埔寨、老挝、缅甸、泰国、越南和中国(云南)。该次区域总面积230万平方公里,2.5亿人民共同居住在世界第12大河澜沧江-湄公河畔。自1992年以来,次区域各国开始了一项旨在通过更紧密的联系来促进其发展的经济合作项目(GMS经济合作计划),该合作计划涉及交通、能源、通讯、环境、人力资源开发、旅游、贸易和私营部门投资等领域。2002年以前,GMS经济合作计划主要依托于各国部长级和工作级的磋商和对话, 2002年时值GMS经济合作计划实施10周年,首届大湄公河次区域国家领导人会在柬埔寨首都金边召开,体现了各国最高领导人对GMS合作的重视。
在2003年云南大理召开的第12次GMS部长级会议上,中国代表团提出建议,建立各国海关总署层面的专门分委员会,替代当时贸易便利化工作组项下的海关分工作组。该项建议得到了与会部长们的赞同,特别是老挝代表团团长专门发言,表示支持该项建议以加强海关合作,促进GMS国家的全面合作。
部长会议指示高官们制定一项务实、前瞻性的贸易投资便利化议程,包括海关合作的全面战略,并强调加速实现“一站式海关检查制度”,同意在解决法律与机制问题上采取更有力的措施。
二、中国海关参与GMS合作的情况
1.对外提供海关培训。
为配合国家的外交和外经贸大局,中国海关积极参与了GMS合作。在2001年的第10次GMS部长级会议上,当时的中国政府代表团团长、海关总署党组成员端木君先生提出由中国海关与亚洲开发银行共同出资向GMS国家提供为期三年的培训项目。中国海关于2002年5月在云南昆明成功举办了便利跨境海关管理研讨班,此次培训受到了GMS国家的广泛好评,外交部、财政部对此也极为重视,被朱镕基总理在当年的GMS领导人会上列为中国政府在贸易便利化项下的贡献之一。2003年,原定在中国举办的旨在加强海关官员友谊的GMS四国海关足球邀请赛和海关培训由于“非典”的原因被迫取消。2004年6月22日至24日,经与亚洲开发银行(ADB)协商,中国海关将与ADB共同出资在云南再次举办GMS跨境运输协定有关海关问题研讨班。
2.GMS便利跨境客货运输框架协定
中国海关自参与GMS国家合作以来,积极参与了由交通部总牵头的《大湄公河次区域便利跨境客货运输框架协定》的研究工作,牵头并参加了《框架协定》有关附件和议定书的谈判工作。
根据大湄公河次区域部长会议的安排,大湄公河六国将分三个阶段完成框架协定15个附件和3个议定书的谈判。第一阶段涉及的8个附件的谈判工作已于2003年完成,经国务院批准,交通部胡副部长代表中国政府正式签署了上述8个附件,其中涉及海关的附件为附件4 《跨境手续便利化》(主要内容为实施“一站式海关检查”)。当前正在进行的是第二阶段三个与海关有关附件的谈判。近两年的谈判实践表明,GMS各国海关中唯有中国海关有能力承担GMS框架协定附件多边谈判的主持工作。由于海关谈判进展较为顺利,根据第12次部长会议的指示,各方期望框架协议附件和议定书能提前完成谈判并加以签署,其中海关协议的谈判更是被寄希望能够先于其他谈判完成。
3.一站式海关检查
GMS框架协定附件4,关于跨境手续便利化的主要措施即为实施“一站式海关检查”,经与云南省人民政府协商,结合昆明关区的实际情况,总署办公厅口岸办、监管司、国际司提出了在中越边境的河口-老街口岸实施“一站式海关检查”的试点工作的建议。经与ADB协调,于6月28日-29日组成中、越海关、亚行三方联合专家组对云南河口口岸进行联合考察,商讨“试点”的实施工作。中国海关将与越南海关通力合作,争取早日建成“河口-老街一站式海关检查”示范项目
中国东盟海关合作背景情况
2005-08-30
为落实2002年朱镕基总理在中国-东盟领导人会议上签署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与东南亚国家联盟全面经济合作框架协议》中有关加强海关合作的要求,中国-东盟在2003年正式启动了双边海关的合作,现将一年来双方合作的基本情况介绍如下:
一、东盟海关专家委员会第10次会议
中国海关代表于2003年6月3日至6日赴印尼参加了东盟海关专家委员会第10次会议,这是中国海关第一次被邀请参加上述会议(日本、澳大利亚和新西兰已多次被邀请参加上述会议)。此次会议着重讨论了东盟海关自身的能力建设、与中国海关的合作以适应中国东盟自贸区的建立以及与日本海关的合作。
会议期间,召开了东盟-中国海关对话会,会议主席对中国海关派员参会表示感谢;表示东盟海关愿在去年东盟/中国领导人会议上达成“东盟/中国全面经济合作框架协议”的指导下,加强与中国海关的合作,此次会议正是为落实领导人所达成的共识而邀请中国海关的;同时指出东盟海关愿随时听取中国海关对东盟/中国未来合作的具体倡议,并愿向中国海关学习。我代表介绍了为落实去年东盟/中国领导人会议的倡议,中国海关希望与东盟海关建立稳定的工作级会晤机制,以便为下一步建立东盟与中国海关的署长级会晤机制奠定基础;中国海关愿与东盟海关一道工作,确定双方共同关心的优先合作领域,以推动东盟/中国自贸区的建立;同时还应邀介绍了中国海关接受修改后的《京都公约》的经验。东盟海关普遍表示了与中国海关建立合作关系的兴趣,并希望中国海关能够在未来的合作中发挥积极更加积极的作用。越南代表在会上提出希望中国海关能够为其提供有关《京都公约》和风险管理的培训;菲律宾海关希望与中国就打击商业瞒骗进行合作。
二、东盟-中国海关署长会议
经国务院批准,2003年7月8日至10日海关总署龚正副署长应东盟秘书处和泰国海关的邀请率团赴曼谷参加东盟-中国海关署长会议,来自东盟10国海关的署长和东盟秘书处的官员参加了此次会议。此次会议是正为了落实2002年11月中国与东盟领导人签署的《中国-东盟全面经济合作框架协议》中有关加强海关合作的要求而召开的,也是我署领导第一次应邀参加的署长级会议,因此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龚副署长在大会发言中就下一步双方的合作提出五项倡议:一是建立定期会晤机制,协调中国和东盟海关在国际海关事务方面的立场;二是积极务实地推进中国-东盟自贸区原产地规则的谈判;三是尽早启动中国和东盟海关各国合作的优先领域;四是启动东盟-中国(10+1)《海关行政互助协议》的谈判工作,不断拓展全方位、多层次的合作;五是研究探讨为区域内四个东盟新成员提供技术援助问题。
龚副署长的发言及倡议得到大会主席及与会各国代表的高度评价和积极响应,与会各国均表示希望中国海关能够在未来的合作中发挥更加积极的作用,认为应尽快建立合作机制,进一步明确合作的优先领域和项目。
三、中国-东盟海关专家委员会第二次磋商会议
中国海关代表于9月17日在印度尼西亚参加了中国-东盟海关专家委员会第二次磋商会议。此次会议是为落实和推动在今年7月的东盟-中国海关署长会议上龚副署长和东盟各国海关署长提出的有关进一步加强中国与东盟海关的合作倡议而召开的。
会议讨论了中国与东盟海关合作的职责任务:通过加强海关之间的合作,提高海关法规的透明度,有效实施框架协议,最大限度地减少与海关工作有关的壁垒;便利国际贸易和经济交流,支持中国与东盟自由贸易区的建立;建立海关合作的优先领域,如:确定货物的原产地、海关估价、简化海关手续、海关自动化、货物分类;加强海关执法合作,特别是信息和情报交流;加强人力资源的开发和能力建设,建立本地区海关现代化的架构。
会议确定了中国与东盟海关合作的范围和领域,即:确定货物的原产地;协调和简化海关手续,加快货物的通关速度;加强海关执法合作,特别是打击商业瞒骗等违反海关法行为;参照国际上的最佳做法和有关海关公约,如:风险管理、《京都公约》和WCO《行政互助公约》,共享海关信息和情报;推动电子海关和信息技术在海关管理上的应用,实施贸易便利化;加强人力资源的开发和能力建设;提高海关法规和手续的透明度。
会议协商建立中国与东盟海关合作的工作机制(包括署长会晤、专家委员会会议、重点议题的工作会议)和报告机制(海关工作组和专家委员会向署长会议报告、署长会议的成果将向东盟-中国高官会议、每年一次的经济部长和外交部长会议报告、海关署长会议的成果争取反映在东盟-中国领导人会议的报告中)。但是,上述机制目前缺乏法律框架。
四、第一次中国-东盟《京都公约》海关研讨班
2003年12月,中国海关在昆明举办了“中国-东盟《京都公约》海关研讨班”,此次会议是为履行在今年七月召开的中国-东盟海关署长非正式会议上确定的中国海关将在今后几年为东盟各国海关提供一系列的海关培训和研讨班的承诺而举办。会议目的:一是提高东盟成员国海关对于修订后的《京都公约》的认识;二是交流各国在加入《京都公约》进程中的经验和做法;三是进一步寻找海关合作领域;四是促进相互理解,加强本地区海关间的合作关系。
来自东盟七国的与会代表表示此次研讨班的举办得很及时,它增进了本地区各国海关对《京都公约》的进一步了解,认识到了加入《京都公约》现实意义;同时参会代表感受到了中国海关所给予的技术援助,研讨班取得了圆满的成功。
五、中国-东盟海关专家委员会第三次磋商会议
中国海关代表于2004年2月19-20日在马尼拉参加了中国-东盟海关专家委员会第三次磋商会议。来自东盟10国海关的代表,东盟秘书处经济合作局局长和专家共20多位代表参加了会议。
会上,根据外交部和财政部批准的“我署将于5月24-28日在中国厦门举办中国-东盟原产地研讨会的建议”的意见,我代表在会议上简单介绍了中国海关为此次研讨会所做的准备工作、会议内容安排、会议时间、地点以及参会人员构成等情况。东盟秘书处和东盟各成员对中国海关所做的工作表示感谢,对中国海关所做的安排表示赞同。
此次会议上,东盟再次提出了请中国海关为其举办风险管理研讨会和情报信息交流培训班的请求。我告将把东盟海关的建议带回北京研究,但考虑到中国海关上半年将举办中国-东盟原产地研讨会,中国海关的经费有限,上述两个研讨会(班)如何举办还需研究。
为配合中国-东盟自贸区的建立,会议提出:中国-东盟海关的合作需要一个法律框架的保护,同时应加大中国-东盟海关的合作的广度和深度,为此,会议建议:各国应认真研究第二次专家委员会提出的中国-东盟海关合作的七个优先领域(详见附件),提出各自的关注,争取在第四次会议上提出具体的行动方案;着手草拟中国-东盟海关的合作备忘录;探讨下一步中国-东盟海关在统一载货清单、统一商品归类和统一报关单等协调和简化海关手续方面合作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六、中国-东盟原产地规则研讨会
2004年5月24日至27日,中国东盟原产地规则研讨会在中国厦门召开,与会代表们讨论和交流了各自实施WTO/WCO非优惠和优惠原产地规则的经验和教训,探讨了在东盟-中国自贸区的框架下,制定和完善东盟-中国优惠原产地规则的经验,双方对在实施原产地规则中存在的问题和困难进行了澄清和说明,同时提出了许多建设性的建议,如,为提高通关效率,可采取网上核对原产地证,简化原产地的核定程序,加强海关与相关政府部门、商界的沟通,如,继续召开研讨会、对话会等;此次研讨会还为中国-东盟海关、贸易界、商界、原产地发证机构(商检局)以及有关国际组织的专家提供了一次相互沟通,增进了解的机会。与会代表一致认为此次研讨会为中国-东盟原产地的平稳实施,为促进中国-东盟自贸区的建立和本地区经济的发展具有积极的推动作用。经过与会代表的共同努力,会议取得了预期的成果。